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4   浏览量:595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遗失物保管义务的主体包括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即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仅仅是一般过失,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侵害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 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后果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的规定

·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30966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