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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4   浏览量:583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依照学理,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为有所有权主体的动产,即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之物。同时,遗失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会遗失,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权利也不存在遗失的情形。

  (2)须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实际丧失占有。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一般观念而定,仅于暂时不能实现有效控制,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坠落、自家动物进他人院落,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实践中,对于误取误占物,即因错误取走而占有他人之物,虽然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且使误取误占物脱离了原主的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故不是遗失物。

  (3)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丧失占有须非真实意愿。即遗失物并不是权利人抛弃的动产,而是权利人不慎丢失的财产,权利人并没有抛弃其所有权的意思。如果所有权人故意放弃占有,其所有权因抛弃而消灭,该物则应当作为无主物处理。

  (4)须无人占有。即该物不为任何人所占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占有的构成,一方面要求占有人应有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另一方面他对物还应当具有管领的意思。对财物实施事实上控制的人必须意识到是自己在占有该物。反之,如果对自己占有某物毫无意识或者意识到自己只是作为辅助占有人,即只是为别人占有某物时,那么这种对物缺乏占有意识的控制不构成法律上的“自主占有”。实务中,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将某物品忘置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该物品应属于遗忘物的范畴。这时不管该住所主人、宾馆管理人员、出租车司机等是否知道物主已将他的物品忘置于他们管领控制的范围,他们也都是该遗忘物品的占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同时规定了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方式。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依照法理,物品的遗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发生变动。所有人遗失财物虽然丧失了对物的占有,但原则上并不丧失对物的所有权。因此,基于所有权本身的对世效力和追及效力,所有权人就遗失物可以向相对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典型的物权请求权,其享有和行使主体是遗失财物的所有人,相对人应为遗失物的无权占有人,原则上可能包括拾得遗失物的人和占有遗失物的第三人。此项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既可以针对拾得人行使,也可能针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其他权利人可以依据其合法权利关系以及对物的合法占有关系行使对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这里的权利可以是他物权,比如动产质权、留置权,也可以是存在合法占有标的物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人对于其保管的物品遗失后,可以向遗失物的占有人请求返还。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情形下,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也就是说,这时原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二者为竞合关系。

  第一,权利人可直接向遗失物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要求返还原物。这是因为,由于遗失物拾得人作为对遗失物的无权处分人,其转让失主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对失主财产权利的侵害,并可能在处分遗失物的过程中取得了利益,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尽量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有较充分的选择空间。

  第二,权利人也可以向受让人直接主张遗失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样规定,既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及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计算。该期间属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特别规定,是对权利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限制,不能理解为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超过该期间权利人没有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将丧失原物返还请求权,即该权利归于消灭。

  此外,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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