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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以及对内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0   浏览量:454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例如第三人损害共有物或者共有物致他人损害等侵权性质的债权债务;或者是因共有物的修缮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合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形下,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

  一、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所谓“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对外关系中,没有必要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

  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的性质,此种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二、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共有人内部之间,就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首先要看共有人之间是否对此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但是共同共有人之间,在内部关系上不分份额,共同承担,所以不存在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及瑕疵担保责任

· 共有物分割的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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