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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653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根据所有人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集体财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确认集体财产的范围,对保护集体的财产权益,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物权编保护集体所有权,首先要确定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即集体财产的范围,这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物权编的重要内容。因此,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依据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一、集体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财产的主体是集体。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二、集体所有财产主要包括的内容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在我国,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除了土地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集体所有权主要是针对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并不涉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即使是城镇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通常也是在国有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但是也不排除城市郊区的土地归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水库、农田灌溉渠道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集体自己出资兴建、购置的财产;二是国家拨给或者捐赠给集体的财产。

  (3)除上述几种常见的集体财产外,集体财产还包括集体企业所有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村建公路、农村敬老院等。本条没有一一列举,因此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以对上述规定进行补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保护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

·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的规定

·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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