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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591
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从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情形看,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应作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以及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以及国有财产监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有规定。物权编着重从其调整范围对加大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作出规定,并与有关国有财产监管的法律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作了规定,同时第二款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国有财产流失的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财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而且包括其他机构,比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水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国有财产管理部门等也都负有一定的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
同时还强调了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国有企业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国有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关联交易,就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上述的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以下常见情形: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等,有上述违反国有财产管理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纪律处分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