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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719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巨大需求和大规模的开采已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退化。以最低的环境成本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法典第250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该条是依据宪法作出的。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物权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然资源的归属作出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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