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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2 浏览量:837
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对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了规定,即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首先,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权利主体丧失,被继承人对其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也归于消灭,被继承人的财产就成为遗产。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才能生效,那么因登记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势必导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者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此外,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物权变动的状态已经明确,不能因为未登记或交付而否认其效力。其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需要明确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即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否则无法判断债务的清偿主体和范围。
(1)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继承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
(2)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物权,也就是说,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这里所指的“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此所谓“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等,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自判决所确定的死亡之时继承开始。
(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