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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9 浏览量:715
利害关系人虽然依法有资格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其有义务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其查询、复制的目的。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利害关系人负有不得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其他用途,如非法出卖;不得公开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即不得将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给不动产登记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