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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9   浏览量:715  
  


  利害关系人虽然依法有资格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其有义务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其查询、复制的目的。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利害关系人负有不得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其他用途,如非法出卖;不得公开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即不得将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给不动产登记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以及管理机构

·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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