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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2 浏览量:1745
根据会计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2)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团体。
(3)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4)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服务于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5)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如外国在我国的常设机构等。
会计法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调整范围,主要是考虑按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现有的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具备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将被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加以规范。其他经营规模很小,个人财产与其经营财产不分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比较复杂,其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需要从实际出发另作规定。因此,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