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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1   浏览量:1275  
  

  建筑法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一章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技队实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即由指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

  (2)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这里所讲的“情节严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的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其存在的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并要求其改正后仍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因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节。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该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 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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