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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1 浏览量:1180
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变动,直接关系着建筑物的安全。依照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违反法律这一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依法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进行施工的,应依照建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没有依法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待依法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2)处以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罚款数额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没有依法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例如,因违法施工破坏了建筑物的承重结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已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