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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及工程竣工时不得留有质量缺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9   浏览量:1053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关系着整个建筑物的安危。如果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该建筑物将无法安全使用。同时,建筑产品与一般产品不同,建筑物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为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至于何谓建筑物的“合理的使用寿命”,建筑法未作规定,需要根据各类建筑物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在竣工时,建筑物的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这是针对在房屋建筑中大量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作出的规定。不少新建房屋在交付用户使用时,即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如屋顶渗漏,地面和墙壁空鼓、开裂,上下水管道堵塞,门窗变形、开关不灵等等。本来,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如果存在这些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应当进行修复,在修复完好以前,是不能作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交付用户使用的。但有些施工企业对已完工的工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并不按规定予以修复就交付竣工验收,有些验收单位也不按规定标准进行验收,致使上述质量问题成为房屋建筑中的质量通病,严重损害用户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不能留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保证质量的义务

· 工程监理单位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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