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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8   浏览量:1055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建筑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要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检验。即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必须按照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在各项施工作业的技术标准中,对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质量要求作出规定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3)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不得使用。

  按照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这是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生产、供应了不合格的产品为理由,推卸其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对生产、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要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建筑施工企业依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保证质量的义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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