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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4   浏览量:1077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在用人单位守法缴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处。

  工伤保险为法定保险,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办理的保险,这类保险带有强制性,不论有关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办理此项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法》所称的保险,也即商业保险。是由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作业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自愿保险,建筑法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所谓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主要是指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从事爆破作业的职工等。

  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根据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商业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单位的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

· 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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