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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3   浏览量:982  
  

  1.依照建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这里所说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规范;“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程”,是指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2)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这里所讲“章”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无数血的教训换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有关人员有权制止;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职工有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拒绝执行。

  2.依照建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在建筑工程劳动安全方面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为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建筑工程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作了若干规定,比如,拆除建筑物应当自上而下顺序进行,如果违反这一程序,要求作业人员由下而上进行拆除作业,作业人员则有权向主管人员提出意见,要求改正;又如脚手架应当牢固,当不牢固时,作业人员有权向主管人员提出加固脚手架的改进意见,以避免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是保护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它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对于预防工伤事故、职业危害和减少工伤事故具有一定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防护用品可能成为重要的防护手段。有时会起决定性的保护作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作业人员发放安全防护用品。为防止发生施工作业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造成人员伤亡的现象,保护广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本条赋予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的权利。对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里讲的批评,是指作业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的权利。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作业人员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使企业管理人员能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企业的安全工作。这里讲的检举、控告,是指作业人员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止建筑工程事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单位的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

· 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内容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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