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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环境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3   浏览量:846  
  

  1.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所谓施工现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建筑生产安全和周围群众的安全。为此,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该措施包括:

  (1)维护安全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在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的维护安全的措施一般应有:对于在现场上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出详细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工地内的沟、坑应当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工地内架设的电线的悬吊高度及其距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电力部门的要求;施工现场内使用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者工作地点应保持安全的距离、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设电线保护网,在电线入口处,设有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保持通畅,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不应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不少于十公尺;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当平坦;轨道和行人道、运输道的交叉处所,应满铺和轨顶取平的木板;工地内应有适当的排水沟;一切材料应当存放整齐和稳固等等。

  (2)防范危险措施。防范危险措施一般应有: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应当与厂矿、房屋、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仓库应当使用耐火的材料建筑(砖、石等),库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和安设避雷针,库内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该向外开,不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铁钉不能外露;仓库周围应该设防爆掩护物,五十公尺内严禁烟火,并且应该设有消防设备;工地临时存放的少量的炸药、雷管、引线等,以有盖的木箱分别存放于安全处所,并已派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雷管、引线和炸药分库存放,不应混淆,并在各仓库间保持安全距离等等。

  (3)预防火灾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一般应有: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等等。

  (4)其他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的措施。比如,对危害工人健康的各类有害物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爆炸物、电缆等,应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等等。

  2.为有利于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在有条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的情况下,应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管理的方法。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将施工现场包围起来使之同外界有一定的隔离的情形。这种方法是既是文明施工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应当积极提倡。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条件的,应采取这一措施。比如,施工现场在市区或者其他人口稠密地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措施等,以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和周围行人的安全。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以保证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

  3.施工现场可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谓“建筑物”,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使用的各类房屋和其他场所,比如住宅、办公用房、学校、体育场馆等;所谓“构筑物”,是指其内部不供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比如水塔、独立烟囱、堤坝、贮水池等。这里所讲“特殊作业环境”,是指在施工现场附近有需要采取特殊安全保护措施的环境状况,比如,周围有特殊的建筑物、特殊管线、特殊设施等情形。为保证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不因施工受到损害,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对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必要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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