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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18   浏览量:1101  
  

  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承接工程较一般商品购买危害要大得多。以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会引发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盲目压低措施费而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以行贿等违法手段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明确规定了对投标报价价格的原则要求,即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这里所称“工程成本”是针对当时、当地的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言的工程造价。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 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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