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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18   浏览量:999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中载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单位、特征和工程数量等的明细表,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以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主要特征,投标人依据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据此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将该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其作用将贯穿于工程施工及合同履约的全过程。

  工程量清单既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主要标准依据包括:《计价规范》、有关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拟定的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作差异性规定,其理由为:一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对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参照《招标投标法》做法进行了差异化对待,强调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促进国有投资项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实现公平对价,便于使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实现更有效的监管。而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这也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二是国有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现建筑产品市场调节价为主的价格属性的改革举措,在国有投资的建筑工程上强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国有投资的透明交易、公平对价、有效监管、防止腐败,也可以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规则,起到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 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

·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的规定

· 建筑工程联合共同承包的规定

·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变更、失效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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