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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与许可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7 浏览量:1966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资质的申请与许可作了具体规定。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上述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上述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按法定条件划分资质等级并应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
· 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