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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3   浏览量:680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实施日期】2021-01-01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修改变更】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

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司法解释等作如下修改:
  ……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二段修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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