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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向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提起诉讼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747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所代表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精神,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适度突破,即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在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追加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查清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查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时,则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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