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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事先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86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协商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如果双方的约定损害到建筑工人利益,有关放弃或者限制权利行使的约定无效。

  建筑市场上,承包人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法律上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任意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引诱发包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要求承包人接受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款,这不仅会损害到承包人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实现。因此,如果承包人事先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使得承包人无充分的责任财产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等债务,则可以认定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抗辩承包人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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