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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7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根据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前述批复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3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3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项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价款不应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还应当包括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等。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则应根据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哪些债权请求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均排除在外,有利于维持承包人、发包人和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借资质的单位和借用资质的主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