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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6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建设工程的情况复杂,如果发包人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中途停工,承包人无法从发包人处获得工程进度款,又不能对现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不公平。而且实践中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进度款的支付、竣工后付款、工程尾款的支付等。可见,并不是只有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文表述看,也没有要求承包人必须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在中途停工导致合同解除等原因下,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就能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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