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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及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7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及范围,即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1)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仅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装饰装修承包人的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其分包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组织质证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