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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7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该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针对司法鉴定的释明义务及二审鉴定程序的启动

· 诉讼前当事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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