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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时责任的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1   浏览量:1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其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作了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换言之,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使用部分的责任;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有施工单位承担。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规定作出的。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这里所称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单位按设计的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形式、施工方式和工艺等技术条件所确定的保证该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建设工程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处理原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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