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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1   浏览量:1196  
  


  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如有关承包人施工资质、工程分包、工程验收、工程保修、工程监理、建材供应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如果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让承包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了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三种情形。

  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这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其中设计又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设计的质量出现问题,即使施工质量再好,建筑工程质量也难以保证不出问题。因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其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而该条为何规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第一,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这是发包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发包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其技术资料应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没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就发包方与承包方而言,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瑕疵,其原因是由设计造成的,首先发包方应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如果设计人亦有责任,发包人可再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第二,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的情形。如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否则,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所谓指定分包,通常是指发包人直接选定分包人,该分包人与总承包签订合同,或与发包人签订三方合同。一般总承包人没有分包人选择权或选择权较弱。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且《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单位即发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予以拒绝,其不予以拒绝,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建设施工,从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于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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