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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1 浏览量:994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有着以下区别:(1)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建筑法》第67条规定,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将建设工程肢解后进行分包的亦应认定合同无效;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也应认定为无效。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合同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