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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合同处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0 浏览量:1458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吸收了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即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据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揽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我国建筑业市场起步较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一定的数量,甚至在一定的地区普遍存在。而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施行动态管理,按照行政法规范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得需要一定的审批时间,对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具备了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建设能力,并且已经申报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由于审批时间和程序的限制,不能立即取得,认定此种合同效力可以补正,不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不会与《建筑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对于保证促进建筑市场合同的稳定性都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应当严格掌握合同效力补正时间,即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出于某方面的考虑,如出于发包人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为了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者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依据竣工的事实作出竣工时间的认定。对于未完的工程,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前确定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