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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计算办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3   浏览量:769  
  

  这里所称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理解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的“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权益”原则确定的最起码的期限。根据《建筑法》的授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最低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或承包方约定。需要指出的是:这类项目要不要保修,要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限由发包方(通常指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约定,但必须有书面形式;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违反《建筑法》要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和维护使用者的原则;约定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各方签收竣工验收之文本的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此时的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但是,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房屋出售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形式

·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对工程进行管理的规定

· 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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