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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实行教育培训和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1 浏览量:87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是企业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只有全员素质的提高,工程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由于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大多数人员都来自农村,而且增长速度快,施工单位的培训任务十分艰巨。教育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这里所指的人员,主要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砼工等等。规定培训而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无相应的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检测的规定
·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