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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1   浏览量:882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施工中要按工程设计要求、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包括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工作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进行,按现行的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同若有其他约定,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材料检验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岗位责任、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等。试验报告数据及结论要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必须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负责人的签字,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试验单位的责任。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

  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使用在工程上的,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追究批准使用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总包、分包单位的责任承担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规定

·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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