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8   浏览量:850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故意遗弃”,是指行为人明知有伤病军人而不予抢救,弃置不顾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战场上,遗弃的对象应是我军因伤、病需要给予救护的人员。“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不予抢救,遗弃不顾的,对已经抢救的伤病军人无故遗弃的等情况。当然战场上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根据当时的条件和环境,无法对伤病军人进行抢救,对这种情况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为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遗弃的伤病军人有条件救护而故意不予救护的人员,将自己负责救护的伤病军人遗弃的人员以及对故意遗弃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挥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将会造成伤病军人失去救护机会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执行重要的作战任务而无法救护伤病军人,或者客观条件下允许收拢、转移伤病军人,不得已而放弃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所以不应认为有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故意。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2)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3)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132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