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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7   浏览量:849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

  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军用车辆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严重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武器装备是军人保卫国家,消灭敌人的工具,军人要爱护武器装备,并严格按照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和操作规定执行。严重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不仅有可能损害武器装备,也有可能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本身情节严重的,如严重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程序,或者在使用中严重不负责任。如行为人没有使用武器装备的任务,却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装备而发生事故;经常使用武器开玩笑,不听劝阻而发生事故的;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等。

  (2)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责任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里规定的“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责任的。如果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是由于武器装备本身存在的技术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行为人在使用时没有过错的,不是责任事故,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而造成的,除致人重伤、死亡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如造成了主要武器装备的毁损,造成了大量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造成了火灾、爆炸、污染的,危害了军事行动的等情况。如果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一般的责任事故,则不能构成本罪。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违章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是行为人明知违章,却轻信不会发生责任事故,结果实施了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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