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内容包括:(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2)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3)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4)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5)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7)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8)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10)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11)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立即发觉的秘密方法,获取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儿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只要具备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军人。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将会对军事秘密的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一般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不影响本罪构成。无论其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还是为了牟取个人私利或出于其它个人目的,只要其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