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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货物、开展业务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3   浏览量:687  
  


  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1.存放货物的范围。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国际中转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开展业务的范围。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中心内企业(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监管

· 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货物、开展业务的范围

·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含义、类型、设立与审批

· 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设置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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