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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含义、类型、设立与审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3   浏览量:648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含义与类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二、设立条件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①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②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②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③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④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⑤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⑥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1)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①申请书;②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2)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3)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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