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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3   浏览量:641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3)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海关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

  (4)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规定,并接受海关培训。

  (5)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6)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7)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②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③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④仓库经营企业,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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