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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与审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3   浏览量:683  
  


  1.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审批。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1)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3.验收。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1)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 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

· 保税仓库的设立

· 加工贸易边角料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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