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税港区的性质、审批权限、区位与功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1   浏览量: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一定义涵盖了保税港区的性质、审批权限、区位、功能等四个要素:

  (1)保税港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监管手段包括物流围网和信息围网。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2)保税港区的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审批。

  (3)选址设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这意味着保税港区主要设立在沿海、沿江和边境城市的对外开放口岸,尤其是海港。

  (4)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加工三大主要功能。《办法》第8条对功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规定

· 保税区税收规定

· 保税区的性质、设立审批、功能及管理机构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574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