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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税收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28   浏览量:797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2.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应照章征税。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4.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5.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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