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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及其监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27 浏览量:638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应当事先经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3)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4)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5)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