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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设置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27   浏览量:665  
  


  一、区内企业设置的规定

  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二、对区内企业管理的规定

  区内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三、区内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

  出口加工区内内企业可以开展与产品出口有关的生产、仓储和运输业务,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它与出口加工无关的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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