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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7   浏览量:678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加工贸易活动完成的标志是成品出口(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内销)。成品出口后,加工贸易经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请报核,经海关核销,办结全部海关手续后,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结束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核销是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04号),加工贸易核销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核销的期限。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2)报核时需提供信息与提交单证。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3)核销的方式与办理期限。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4)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核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①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材料;②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5)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核销。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6)加工贸易产生的残次边角料的核销。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7)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经营情况的核销。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8)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9)核销资料的保存。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加工贸易企业使用非保税料件的规定

· 料件串换的原则及监管规定

· 深加工结转及其监管要求

· 海关货物放行的基本形式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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