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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6   浏览量:620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1)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即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规定,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须通过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的形式取得料件保税进口的批准。保税加工的手册设立是海关批准加工贸易料件保税进口的法定手续,这是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进出境货物适用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一个前提条件。

  (2)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3)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海关对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实施监管的规定

· 对特定货物和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 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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