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4   浏览量:704  
  


  申报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履行海关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自被海关接受时起,申报单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亦不得撤销。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面失误造成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等情况,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同时规定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当事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1)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2)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3)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6)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当事人申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海关主动要求修改或者撤销

  (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1)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2)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二)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1)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2)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3)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计算

· 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期限、归并报关原则及税费申报

· 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适用范围、主体资质要求及适用期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6084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