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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未开业、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9 浏览量:1056
一、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非依法登记不得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随之就应该开业,着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态度,但国家仍然要对它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这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所必需的。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依法可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即由公司登记机关收回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依法取消其民事主体资格。
“未开业”是指没有正式对外营业;“无正当理由”是一种原则性表述,至于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要靠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司成立后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的情况十分复杂,而吊销营业执照又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公司登记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非常慎重,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公司成立后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的真实原因,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做到不纵不枉,保护和规范并重。
二、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所谓公司登记事项是指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一般来说,公司一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必须在所核定的登记事项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各个重要事项——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等都不得随意改变更动,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企业的稳定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社会经济情况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便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当允许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变更。由于公司的设立是经登记而生效的,所以公司要变更也只能采取相同的法律程序,撤销设立时所登记的事项,进行变更后的事项登记,变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变更登记与设立登记一样是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适应了公司变化的需要,有利于保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对公司实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公司的各种变化动态。如果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显然就违反了法律的义务性规范。实践中有些公司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为扩大经营,争取更多利润,擅自改变登记的主要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如随意改变核定的经营场所或公司名称;增加或减少核定的从业人员;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等等,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限期登记;对于逾期仍不登记的,应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登记实际上是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针对不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首先就是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如果公司在限期内办理了变更登记,也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公司逾期仍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在继续责令其限期登记的同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上的处罚,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