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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提取法定公积金规定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8 浏览量:1001
公司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维护股票信誉,巩固公司资本基础,需要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不以股息红利分派给股东,而是备作特定用途,这部分资金即形成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八章的规定,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依照《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予以取消,亦不得变更为法定数额以下,因而又称强制公积金。法定公定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常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未按时提取法定公积金,二是公司未如数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