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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8   浏览量:1079  
  

  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内容,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公司法》第35条、第91条都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定抽逃出资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人,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2)抽逃出资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及其直接后果是有认识的,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动机,因此,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3)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点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就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区别;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二、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理,《公司法》第200条规定了两类具体的措施,即责令改正和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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